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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校区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11号)

发布时间:2020-09-12    浏览次数:     【字号:

鲁交院威发〔2016〕11 号

山东交通学院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校区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威海校区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8月16日校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17日

威海校区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服务和用户上网行为,有效制止有害信息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党群工作科是校区网络的舆论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区网络信息的监管,对重要播发信息的审查,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对各单位(部门)二级网站及网络信息服务的指导。

第三条 信息中心是校区网络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校区网络的规划、建设、数字化平台管理、网络运行维护、用户管理及信息发布等;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校区网络运行环境安全,保障网络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由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审定本单位发布的网络信息,负相应的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校区网络的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管理、使用;用户上网采用实名制登陆方式,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禁止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区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

(四)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口令、IP地址。

(五)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信息发布实行单位(部门)负责制,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

(一)关于信息播发类型的约定。一类信息:需要在学校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二类信息:需要在校区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三类信息:需要在各单位(部门)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

(二)一类信息管理办法:各单位(部门)在信息播发前,须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威海校区网络信息发布审批表》,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综合管理办公室党群工作科审查,经校区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党群工作科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并由党群工作科存档备案。

(三)二类信息管理办法:各单位(部门)在信息播发前,须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威海校区网络信息发布审批表》,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综合管理办公室党群工作科审查,经校区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发布并由党群工作科存档备案。

(四)三类信息管理办法:各单位(部门)对所播发的信息进行审查并负相关责任,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发布记录。

第八条 在校区网站拥有自主负责网站的单位(部门),必须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确定专门的网站负责人,并将管理人员名单和管理办法报送综合管理办公室党群工作科备案。各单位(部门)网站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准确、真实、可靠。

第九条 各入网单位(部门)必须按照学校和校区的相关规定对本单位(部门)的网站、业务系统等进行定级、巡检、漏洞封堵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对本单位(部门)用户及所使用计算机进行涉密检查,凡涉及国家机密计算机严禁上网。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结合保密工作要求,须制订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和文明上网宣传,加强对广大师生员工的教育和引导,增强校园用户使用网络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共同抵制网上有害信息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校区网络工作人员、各入网单位(部门)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学校采取的必要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校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威海校区网络信息发布审批表

编辑:  审核:闫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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