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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校区《山东交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细则

发布时间:2019-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规范威海校区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校区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威海校区实际,制定补充细则如下: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合同是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由校区管委会及各下属部门、威海校区各二级学院、部等驻校区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的,与另一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校区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区管委会主任受校长委托全面领导校区合同管理工作,校区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学校驻校区相关单位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条签订合同必须履行会签审批程序。

会签是指合同文本需经校区法律顾问、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合同有关系部门审阅,上述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签字说明意见。其中涉及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应由校区资产管理部门会签。

审批是指合同在经各部门会签后,须按程序审批签署。其中标的额在人民币二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校区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标的额在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的合同,实行部门内部会签,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签署。

二级院部等驻校区单位主办合同的审批程序自行决定或参照上述执行。

第四条合同会签审批单做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必须装订或粘贴在合同封面,同一个合同的会签审批单可以复印装订或粘贴在其他相同合同封面,由另一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不装订或粘贴合同审批单。

合同会签审批单格式见附件。

第五条校区设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负责合同法律会签,如有必要可由法律顾问与学校法律服务中心联系审核。

校区法律顾问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六条威海校区签订合同使用山东交通学院合同章(4),山东交通学院合同章(4)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按程序使用,完成会签审批单程序的合同才能盖章。

第七条合同主办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应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合同主办部门应将合同原件每年集中交校区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附件:1、合同会签审批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此表应装订或粘贴在合同封面)

山东交通学院威海校区合同会签审批单

编号:

合同名称


主要

内容

合同相对方


标的物


用途


合同金额


付款约定


起草部门


起草人


部门负责人


有关部门

会签意见

法律顾问

签字:

财务部门

签字:

审计部门

签字:

其他

相关部门

签字:

审批意见







(标的额在人民币二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校区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标的额在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的合同,实行部门内部会签,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签署。二级院部主办合同的审批程序由院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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