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源,是学校的固定资产,师生员工都应加倍爱护,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了保障馆藏书刊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确保书刊的正常流通、维护广大读者利用书刊的权利,特就保护本馆书刊资料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丢书赔偿
1、丢失图书,原则上允许以同书的新版本赔偿,并交书刊加工费 5.00 元/册。
2、无法以新书抵赔,在借阅期间,可办理赔偿手续,赔偿手续办完后,不再办理退款事宜,赔偿情况如下:
(1)复本 3 本以上的,按原价的 2 倍赔偿;复本 1 至 2 本的,按原价的 3 倍赔偿。
(2)对于较为重要的(1995 年以前出版)图书,或是不易补充的图书按原价的 10 倍赔偿。丢失珍本、绝版书,按现行价的 10 倍赔偿。
(3)涉海类专业图书、期刊,所赔金额应足以购买相应的新书,一般按原价 8 倍以上赔偿。
(4)专业用书、字词典、百科全书等工具书、套书中的分卷,按原价的 3 倍赔偿。
(5)丢失中外文期刊一册或多册,按全年价赔款,其余各册仍
归图书馆;丢失期刊合订本,按合订本价格的3倍赔偿。
(6)丢失图书资料价格高于200元,按原价的2倍赔偿。
(7)丢失图书资料超过借阅期限后,可办理以新抵赔或按倍赔
偿手续。若在赔款后3个月内找回原书,可持原书刊和赔款收据办理
退款手续。
第二条损书赔偿
1、损坏书刊,按下列情况处理:
(1)污损较轻,经处理基本能复原者,按书价的 20~30%罚款。
(2)损坏较重,经处理尚能利用,按书价的 50~80%罚款。
(3)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按丢书刊赔偿办法赔偿。
(4)导致内容残缺不全者,每缺 1 页罚款 5 元,超过 3 页按原
书刊价加倍赔偿。
(5)图书条形码或书标丢失,按每条 1.0 元罚款。
2、借用本馆书刊拆开后扫描复制,须经馆领导同意,用毕后按
原规格重新装订归还。如未经同意,私自拆散,对借书者按原价加倍罚款,书仍留在馆内。
第三条读者就赔、罚款拒不交纳者,本馆通知读者院系责令交纳或从奖学金中扣除,教工读者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
第四条附则
1、读者违反本规定,据情节本馆有权给以批评教育、停止借书、阅览、扣留或吊销借书卡。
2、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