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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7-20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困难补助、减免学费或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或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暂不注册,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因患病而被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康复后应向学校申请复学,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病愈,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确因家庭困难原因不能如数如期交纳学费等费用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或缓交手续,然后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或无故欠交学费逾期两周而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系级选修课、校级公选课和自学课四类。系级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和系级限定选修课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实践环节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校级选修课和系级任意选修课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记分制。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部分课程经学校批准,平时成绩可占一定比例。

第十 学校施行学分制。每门课程的学分以课程规定学时数为主要依据确定。 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在60分、及格及其以上或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在60分、及格以下或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学生修读一门课程,一般要求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教学过程。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到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学年或学年以上的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学分。入学教育、军训等环节按时参加并达到规定要求即可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

(一)记分方式为百分制的课程,其课程绩点以课程实际得分记;记分方式为五级制的课程,课程成绩“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分别以95、85 、75、65、45记课程绩点。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和系级限定选修课、实践环节的期末考试成绩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校级公选课和自学课的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五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部分课程。免听条件为: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超过80,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系(部、院)提出免听申请,经系(部、院)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和期末考试。学生免听课程一般一学期不得超过2门。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六条 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于考试前两天向本系(部、院)申请,系(部、院)审核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或后续年级相同科目的考试,并于考试前二周内到本系(部、院)办理考试手续。缓考科目不列入当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缓考成绩列入考试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下学期开学初学校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得分成绩记载,列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必须及时到本系(部、院)办理重修手续,随后续年级重修。学生重修某门课程时,可以凭重修听课证到下一年级的班级听课,因上课时间冲突,不能听课的内容,可以申请免听。重修课成绩列入重修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校级选修课和系级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选同类选修课中的其他课程。

重修时学校安排的考试,学生需缴纳相应的考试费。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也要按上述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并重修。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不得免修,成绩以考勤、体能测试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可以申请重考一次,若重考仍不及格,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经个人申请,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系(部、院)审核,学校批准,适当安排保健体育课或缓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留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曾经修习的课程,成绩在75分(中等)以上的可以申请免修,每学期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4门。未免修的课程,其考试成绩按重新修习后的考试成绩记录。因休学、保留学籍、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曾经修习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其学分不列入该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十条 毕业前没有重修机会的课程,毕业前安排一次毕业前补考。此类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必须于毕业前两个月到本系(部、院)办理补考手续,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二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开学初的补考;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学校批准,毕业前可给予重修重考机会。

二十二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和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勤的学生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参加上述活动考核合格者,按规定记入学分;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者,要补做该项活动或完成其它任务。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规定第四条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行为表现以电子档案的形式记载、体现。电子档案中应包括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成绩、体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受奖励或处分情况、学籍变动情况、受资助情况、社会工作情况等。学生的电子档案最后以书面形式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施行学科平台培养机制。学生在同一个学科平台内,可以按学校规定选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应按录取学科平台就学,一般不得转学、跨学科平台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跨学科平台转专业、转学:

(一)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跨学科平台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科平台内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学科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跨学科平台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学科平台或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跨学科平台转专业按如下手续办理:

学生跨学科平台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部、院)申请;系(部、院)审查后,向拟转入系(部、院)推荐;拟转入系(部、院)审核同意,由学校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跨学科平台转专业者,须附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定向生、委培生转专业或跨学科平台转专业须经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

学生跨学科平台转专业一般应编入低一年级。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满各类学分,转入前已修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学生转学(接收或转出)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二)学生转学必须有以下材料(简称转学材料):

1、有转学学生姓名的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系(部、院)和学校意见;

3、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各科成绩、体检表、学籍档案和高考档案,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学的还须另附证明。

(三)学生在省内高校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院)申请,系(部、院)同意后,将学生申请书和系(部、院)意见报学校审查。学校如同意转出,则由学校发函并附上转学材料与拟转入学校联系。

2、拟转入学校如不同意接收,则复函说明;如同意接收,须以学校名义行文请示省教育行政部门,请示须附上齐全的转学材料。

3、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四)学生出省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须有两省(自治区、直辖市)四方(双方学校及其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转出学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请示,经同意后由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发函联系。

2、接收学校若同意接收转学,则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正式手续。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或跨学科平台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五)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转学必须由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在办理学生的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跨学科平台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录取时由较低批次转入较高批次的;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四)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五)身体状况不适应拟转专业要求的;

(六)委培生、定向生转学、转专业后构成违约的;

(七)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持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予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其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节 退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入学手续的;

(三)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六)未经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逾期不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按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五)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退学,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学制、留级肄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为三年。根据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不同情况,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2年,即本科修业年限为六年,专科修业年限为五年。毕业时其学制均以标准学制年限计。留级、休学、试读期限包含在修业年限内;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等情况者,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

四十 每学年结束,学生入学以来所有列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课程的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小于60时,由所在系负责给予学籍警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小于55者,予以留级。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综合素质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条件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按标准学制,学生达不到毕业标准,累计不及格课程不超过6门时,学校安排一次毕业前补考,补考后仍达不到毕业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并离校;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6门时,应予留级或者自己申请永久性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毕业实习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可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向学校申请重考一次,重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重考或重考不及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四十六 达到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应离校,做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如察看期未满,作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并察看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察看期满但察看不合格者,做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四十九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十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五十一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五十二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可通过学校或其它合法渠道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合法渠道向学校反映。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的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七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文体活动场馆等是学生学习、活动场所,其设施是公共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要赔偿。

第五十八条 学生要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和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规定》,学生应遵守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承诺并履行安全责任。

第五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社团

第六十四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组织或申请加入本校社团。

学生成立社团,须按学校的规定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支持。

学校鼓励有相关专长的教师担任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学生社团可在学校范围内聘请指导教师。学生社团如聘请校外指导教师,须经学校批准。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生社团要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非法出版刊物。

第二节 文娱体育

第六十八条 学校提倡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校通过举办文化艺术节、体育运动会等方式鼓励学生参加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能力。

第七十条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文娱、体育竞赛活动和有关的技能训练,提倡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

第三节 社会实践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和生产劳动,并纳入教育、教学计划予以实施;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并通过考核。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学校通过开辟社会实践基地等方式有组织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基金、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支持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学生从事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因此影响学习。

第七十四条 学校大力倡导学生开展深入的科学实验、科技制作和科技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支持。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科技竞赛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允许学生开展创业活动。学生开展创业活动如需暂停学业的,须按本规定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开展创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提倡学生建立健康、文明的社会交往关系,反对交往中的低级庸俗和不负责任行为。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及测评办法》,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行为表现,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优良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文艺体育、科技创造、社团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荣誉称号。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式。表扬和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学校制定《学生奖励条例》,并严格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并按严格执行,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出现两次作弊、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严重旷课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八十五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并制定《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办理申诉的相关事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八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九十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其它资助政策,制定《学生资助条例》,通过设立奖学金、发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提供经济资助。

学生要注重加强个人诚信意识的培养。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第九十三条 对随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脱产插班进修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对于本规定所规定的各项事宜,学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予以落实。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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