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相关要求、满足社会需要的高质量海运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交通学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H版)、《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海类专业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军事素质,具备外事处理能力、军事应变能力、海难求生能力,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艰苦朴素的作风,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条 实施半军事化管理要学习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行政管理的科学经验,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与说服教育、自我养成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半军事化管理要充分调动和依靠广大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提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使执行半军事化管理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
第五条 半军事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日常规:包括早操、就餐、上课、活动等;
(二)内务卫生:包括值日、整理、摆设等;
(三)军事训练:包括列队、站队、操练等;
(四)军容风纪:包括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
(五)会操检阅:包括检阅式、分列式、升旗仪式等;
(六)日常制度:包括请假、销假、例会、值勤等;
(七)其他内容:包括专题思想教育、军队传统教育等。
第六条 本办法是学生半军事化管理的依据,是学生学习、日常生活的准则和行为规范。航海类相关专业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服从半军事化管理。
学校各有关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质量体系文件和本办法,自觉维护质量体系运行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确保学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监督实施本办法,航海类专业相关系(院)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我校学生半军事化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按系(院)设立大队、按年级或专业设立中队、按班级设立分队。
第九条 大队长由系(院)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在系(院)党、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系(院)半军事化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大队设立半军事化管理办公室,与系(院)学生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本系(院)半军事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大队下设若干中队。中队长由航海类专业年级学生会干部担任,在大队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半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年级或专业半军事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中队下设若干分队。分队长由各班班长担任,在中队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半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本班级半军事化管理工作,保证一日生活规范化。
第十二条 大队干部由系(院)党总支任命,中队干部由大队任命,班级学生干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经大队审核,报系(院)党总支批准任命。
第三章 一日常规
第十三条 起床
起床号(哨)响后,全体学生应立即起床,迅速按规定着装,按规定时间在指定的地点集合,作好出操准备。
第十四条 早操
(一)听到早操号(哨)后,以分队为单位迅速集合,由分队长整理队伍,检查着装,清点人数,带到指定地点出操;
(二)除节假日、雨天或学校临时规定外,均应按规定出操;
(三)学生因故不能出操者,应及时向分队长请假,并经分队长批准后方可免操;
(四)早操根据规定内容和要求,严格组织实施;
(五)早操必须严格考勤。
第十五条 洗漱
(一)洗漱必须在洗漱间进行,注意节约用水;
(二)洗漱用具按规定放置,要整齐划一。
第十六条 就餐
(一)学生一日三餐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餐;
(二)严格遵守就餐规定,自觉排队购买饭菜,维护公共秩序;
(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泼水,不乱倒剩饭菜。
第十七条 上下课
(一)上课须提前五分钟进人教室,静候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二)上课实行报告制度,教师进教室时,分队长发“起立”的口令,全班起立,向老师行礼问候。教师还礼或示意坐下后,分队长下“坐下”口令,学生坐好后,班长向教师报告出勤情况;
(三)上课期间不准会客,有特殊情况须离开教室时,需经教师批准;
(四)上课期间要遵守课堂纪律,发问应举手并经允许后起立发问,教师指名提问要起立回答,经允许后方可坐下;
(五)下课时,全体同学主动起立,向教师行注目礼,依次序退出教室。
第十八条 午休
(一)午休时间保持安静,不得进行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二)起床号(哨)响后,应迅速起床,整好内务。
第十九条 自习课
(一)自习应到教室或图书馆学习,自觉遵守教室和图书馆的有关规定;
(二)自习时间,除学校、系(院)安排或经批准的集体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活动;(三)一年级学生晚自习以分队为单位进行考勤。
第二十条 课外活动
学生须参加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和其它有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晚间自由活动时间
晚自习后,熄灯前为晚间自由活动时间。学生应抓紧时间洗漱及就寝前各种准备。
第二十二条晚点名
(一) 晚点名每周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周日晚上进行;
(二) 晚点名由分队长或中队长组织实施;
(三)点名情况应逐级报告,出现特殊情况的应立即上报。
第二十三条 晚熄灯
(一) 熄灯前10分钟发出预备信号,全体人员准备就寝;
(二) 按规定时间熄灯,全体人员保持安静,并立即就寝;
(三) 中队长、中队值班员和学生会值班员应督促学生按时就寝,检查就寝情况;
(四) 学生因事外出必须在就寝信号发出前归校,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
第四章 内务卫生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宿舍管理和内务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宿舍内外的卫生清扫,自觉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内务卫生轮值制度。值日生要负责清扫宿舍卫生,保持清洁。
宿舍清扫工作由舍长安排,教室值日由卫生委员安排,环境卫生由卫生委员组织全班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维护教室秩序,保持教室整洁,创建文明教室。
第二十七条 内务卫生
(一)宿舍的床铺、桌椅、书橱、衣物、用具,应按规定摆设整齐;
(二)室内墙壁床头不得随意张贴画报、写字或乱画等;
(三) 个人的物品按规定统一放置,不准随意乱放;
(四) 早起床后应对室内进行打扫与整理;
(五)严禁由室内向外泼水、吐痰、扔纸屑及其它杂物;
(六)每日要清扫教室、宿舍卫生,按时参加公共卫生大扫除。
第二十八条 个人卫生
(一)各中队、分队要进行卫生教育,培养学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不洁净的食物;勤洗澡,经常洗晒衣鞋被褥,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
(二)学生应常理发、剪指甲、刮脸等,不准留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准留长发,保持头发清洁;
(三)中队或分队应按期检查个人卫生。
第五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九条 每年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新生军事训练,大队负责军训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训练结束时,由军训教官、辅导员或班主任给每个学生评定成绩。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在学生学习期间组织强化军训。
第三十二条 大队平时应进行队列训练。队列训练由中队组织,以区队为单位进行。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三十三条 着装
(一) 学生应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容貌整洁,仪表大方。
(二) 参加集体活动或重要活动期间一律着制式服装;
(三) 着制式服装时,须佩戴肩章、系领带、戴大沿帽;
(四) 不得制式服装与便服、工作服混穿;
(五)严禁穿背心、短裤和拖鞋进人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
(六)未经批准不得着制式服装外出。
第三十四条 发式
(一)男生不准留胡须、大鬓角,长发,不准染发,烫发;
(二)女生不准浓妆艳抹和佩戴影响仪表端庄的饰品。
第三十五条 举止
(一)走路时必须举止端正、行为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二)说话要文明,严禁污言秽语,严禁在公共场所喧哗、打闹;
(三)上课时,要文明礼貌,尊重老师,坐姿端正,精力集中;
(四)下课时,值日生应擦拭黑板,整理桌椅、讲台,关好门窗、电灯、风扇;
(五)参加集会时,应整队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依次退场。
第三十六条 礼节
(一)学生进入领导、老师的办公室时,要着装整齐,先报告,经允许方可进入;
(二)当领导和老师来到学生宿舍时,在场学生应自行起立和立正,表示欢迎;
(三)对外交往时,应讲究礼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第七章 会操检阅
第三十七条 会操
大队定期开展会操,组织对队列训练进行评比、检查,确保队列训练的质量,巩固军训成果。
具体组织实施由系(院)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有关内容进行。
第三十八条 校阅
(一)校阅一般安排在新生军训、学校运动会、校庆或重大节日进行;
(二)校阅分为阅兵式、分列式,可根据需要安排军事训练科目表演。
第三十九条 升旗仪式
(一)升挂国旗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
(二)每周一和重要节日,在大队值班员的主持下,举行升国旗仪式;
(三)升国旗时,全体学生按规定的位置列队,戴帽者行举手礼。在附近过往的人员,应面向国旗立正,行注目礼;
(四)降旗时不列队,按规定时间降旗。
第七章 日常制度
第四十条 会议
(一)分队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分队长主持,全班级人员参加;主要讲评思想、工作、学习、内务卫生、遵守生活制度等情况;
(二)中队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中队长主持,分队干部参加,主要对本阶段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布置下阶段工作;
(三)大队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大队领导主持,中队干部参加,主要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布置下周工作,传达上级指示等;
(四)大队全体学生大会,通常每个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大队领导主持,全体学生参加,主要是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
第四十一条 请示报告
(一)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二)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三)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五)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后,应将完成的情况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二条 请假
(一)学生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返校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学生在参加教学活动、课外活动等集体活动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二)学生请假必须按《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经批准后须报告分队长和任课教师。
第四十三条 销假
(一)学生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并逐级报告备相关人员;
(二)请假无故逾期或不销假者按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 查铺
中队、分队每日进行查铺,大队要不定期组织查铺,查铺主要内容是检查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第四十五条 值班
(一)大队值班。大队值班由大队长、中队长等负责。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各中队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等情况,组织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处理临时发生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二)中队值班。中队值班由副中队长、分队长和其他有关学生干部负责。主要职责是督促各分队学生按时起床、出操、上课、打扫卫生,整理内务及晚自习、就寝、熄灯,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级值班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发生特殊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或请示。
第四十六条 执勤
系(院)学生会、学生自律会等学生组织要积极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检查学生中违纪违章和不文明现象;督促学生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和表现突出的学生要给予表扬和奖励,依照《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依照《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教学、机关、后勤人员要面向学生、关心学生、服务学生,为学生办实事,把教书、管理、服务同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
保卫、后勤和宿舍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半军事化管理工作,做好校园、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宿舍设施的配备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领导、教职员工要做学生的表率,以模范行动影响和教育学生。要热情支持、积极参与半军事化管理。
课任教师要了解半军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课堂教学配合做好半军事化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航海类专业学生。相关系(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原《山东交通学院海运学院学生半军事化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