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对影响部门工作作风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部门工作效能,制订本制度。
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校区工作秩序和效能,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1.对法律法规以及校党委、行政,威海校区党委、管委会,学团工作处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
2.工作原因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师生宴请和礼品、礼金的;
3.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5.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口头告诫;
2.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通报批评;
4.交由学校处理
五、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与本人年度考核及评选先进挂钩。
六、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