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发生伤害事故,二级学院(或其他相关单位)应首先对学生进行救助救援,并立即报学团工作处和分管校领导,告知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
2.学团工作处会同二级学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事故处理临时小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根据事故情形,组织开展事故处理相关工作:学生救援救助;调查取证;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联系接待等;
3.事故处理临时小组与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就学生伤害处理进行协商,根据事故的性质,属学校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属学校无责任的,参照惯例,对学生家庭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依据协议的规定尽早处理完结。学生或其家长希望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4.学校收集事故的相关材料,形成事故处理备忘录存档;根据需要,将事故处理结果向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等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