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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威海校区水电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6-09-23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校区正常的水电供应和使用,提高校区内师生员工合理、安全、节约用水用电意识,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使用校区水网、电网系统的院(系)、部处、后勤、产业、及施工队、外包服务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

第三条 校区的水电管理实行:“总额计量,成本管理;使用报审,奖俭惩费”的基本政策。鼓励各用户节约用水用电,严格控制水电浪费行为;加强外包服务及工程施工单位用水用电的审批和计量、收费管理。

第四条 山东交通学院威海校区后勤保障处修建与动力管理科是校区水电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用户要建立水电管理系统网,落实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节约用水用电,协助校区做好水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

第六条 水电建设规划及工程建设项目要体现节约水电资源和能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后勤保障处及其修建与动力管理科参与水电建设规划、水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体工程与其节水节电的设施同时设计、建设、验收和使用,并采用智能化数据采集、远程控制、刷卡计量收费等先进设施,不再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水电设施、设备和器具。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电设施工程要做到区域、楼、层、室分级计量,计量表的安装应便于检查和更换。

第十条 埋地的水、电管线有防冻、防漏、防压、防挖的安全措施,地面上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管线的两侧各一米范围内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安装设备,不置重型机料及临时性堆物,不打钎、打桩、植树,不擅自开挖,不堆放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物品;在修建道路、种植绿化时不覆盖水表、水阀的井盖和地面上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室外供水设施建设中,埋地的水表不低于地面0.7米,水表、水阀井箱防止渗水,留有调换表、阀的空间;用水区域加装区域阀门。

第三章 供应

第十二条 维护水电供应秩序,是修建与动力管理科的基本职责,也是每一位用户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用户新增、扩容、变更户名(外包服务单位等),须到修建与动力管理科办理书面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非校区拨款用户长期用水用电,需到修建与动力管理科签订山东交通学院威海校区供水供电合同,内容为供应时间、容量、责任、结算方式等条款。

第十五条 校区的水电资源不对外供应,校区内的校外用户需要临时用水用电,一律由修建与动力管理科负责装表计量收费,用水用电结束、付清水电费,用户拆除临时的供水、供电装置,不准在无水电计量,不交水电费的情况下用水用电。

第十六条 因故停水停电或限量供应时,修建与动力管理科至少要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当引起停限原因消除后,尽快恢复供应;因突发事件造成停水停电时,修建与动力管理科立即向相关用户单位发出紧急通知,抓紧时间抢修或采取应急措施,查明原因,由用户违章造成停水停电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对危害供水供电安全、扰乱供水供电秩序等违章行为,修建与动力管理科予以立即制止,直至中止违章用户的供水供电。

第十八条 修建与动力管理科做好已建成水电管线及水电设施设备的标识、定位、维护和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制定水电维修维护及突发情况抢修应急方案,保障水电供应。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九条 用户自觉遵守水电管理暂行条例,履行安全、节约用水用电责任,服从校区对水电运行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条 用户主动保护水电设施,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供水、供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不准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水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准私自转供水电资源给第三方或与其共用,不准影响其它用户用水用电。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夜间熄灯时,不准私接公用电路;需要连续供电的用户向宿管物业申请,由后勤保障处楼宇与资产管理科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不准使用电加热器具等大功率电器,宿管物业及学生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同宿舍人员相互监督,共同制止违章用电。

第二十四条 消防供水设施是国家消防法明文规定的专用设备,不准擅自启用,特殊情况需要开启,须经校区后勤保障处安全保卫科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浇水使用天然水或回用水,缺乏此条件时,由修建与动力管理科指定取水点,安装水表,计量收费。

第五章 计量

第二十六条 计量表具是计量、收费的依据,用户要主动加以保护,发生损坏、遗失、变动等情况,及时报告修建与动力管理科,不得擅自移动、更换、拆除及开启封印,不准因装修与装饰而妨碍日后的抄表、检查、维护和更换,更不得有意破坏计量表具。

第二十七条 修建与动力管理科定期测试及更换用户的计量表具,按实际情况纠正计量误差造成的收费出入。

第二十八条 修建与动力管理科工作人员要定期入户抄表、检查,当进入用户室内时应出示相关证件,用户核对抄表数据和检查情况,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修建与动力管理科工作人员做好水电计量统计,加强成本管理。

第六章 结算

第三十条 修建与动力管理科工作人员做好每月水电费用交纳、外包服务等单位水电费用收缴以及相关统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外包服务及外来施工单位使用水电,按校区规定的单价计量收费;工程结束、结清水电费、拆除临时水电管线、撤离校区时退还预收水电费;用量少、周期短、计量难的临时用水用电,在施工前按项目总款的1%收取水电费。

第三十二条 用户逾期交纳水电费,参照威海市水务集团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鼓励师生员工踊跃参与节水节电活动,被校区采纳实施,有节能效果的技术、措施、建议,将在一年内所产生的节能效益中提取10%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表彰举报或协助查获窃水、窃电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后勤保障处予以奖励罚没款的10%,后勤保障处对举报者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违章用水用电都要支付违约使用费。除公共部分以外的无计量用水用电的行为视为违章,修建与动力管理科责令其改正,补交水电费,承担水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人为损坏水电设施、造成水电资源浪费的,照价赔偿及补交水电费,同时另外支付500~5000元的违约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用户的下列行为之一、均以窃水窃电认处: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拉线用水用电的;

2、绕越供水供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的;

3、伪造或者开启水电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的;

4、故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的;

5、故意使水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6、采取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

第三十九条 水电检查人员在用水用电现场发现和确认用户有窃水、窃电行为,予以制止,并中止供水供电,以其所窃的水电计量表容量乘实际窃用时间计算补交水电费,窃水、窃电时期无法查明时,窃水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同时承担补交水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费;因窃水,窃电造成供水供电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赔偿修复费用。

第四十条 用户拖欠水电费,修建与动力管理科发催款通知书,30天后再发催款单及停水停电警告书,对警告后30天仍未付款的用户,实施暂时停水停电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承担,用户要求恢复水电供应,先付清所欠水电费、滞纳金和相关的施工费用。

第四十一条 水电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外包服务、外来施工等单位的用水用电管理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外包服务等外来单位水电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于2016年10月l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后勤保障处及其修建与动力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与学校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后勤保障处及其修建与动力管理科负责修正。

山东交通学院威海校区管委会(后勤保障处)

二0一六年九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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