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校区正常的水电供应和使用,加强成本管理,提高合理、安全、节约用水用电意识,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学校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校区水网、电网系统的外包服务、施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业户)。
第二条使用审批
经营业户在校区内经营、施工或完成其他工作需要用水用电,须到后勤保障处修建与动力管理科办理使用审批手续(见附件一)。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水电,每发现一次处以500-5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条 水电接入
经营业户水电接入前,须经修建与动力管理科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方可接入;水电接入后,须经修建与动力管理科工作人员检查水电接入线路及计量装置后方可正式用水用电。
第四条 费用管理
1、经营业户水电接入前,每套水电表须预交水电费1000元整,待用水用电结束结算完水电费后返还。
2、未经个人书面申请和校区同意不得私接电源,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将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罚款并自行恢复原状。
3、电费暂按1元/度,水费暂按7元/立方米收取,如供电局和水务集团有价格变动,校区将做相应变动,并及时告知经营业户。
4、水电费每季度收取一次,每年的3、6、9、12月份的月末收取,逾期不交按每天1%加收滞纳金。
第五条水电管理
1、凡违章用水用电须支付违约使用费。人为损坏水电设施、造成水电资源浪费的,照价赔偿及补交水电费,同时另外支付500~5000元的违约使用费。
2、用户的下列行为之一、均以窃水窃电认处: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拉线用水用电的;
2)绕越供水供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的;
3)伪造或者开启水电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的;
4)故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的;
5)故意使水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6)采取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
3、水电检查人员在用水用电现场发现和确认用户有窃水、窃电行为,将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罚款,并督查用户中止窃水窃电行为,没收非法设施设备,同时以其所窃的水电计量表容量乘实际窃用时间计算补交水电费;窃水、窃电时期无法查明时,按照该用电单位历史最高记录的3倍收取该季度水电费;再次发现类似行为,将取消其用电用水资格。因窃水、窃电造成供水供电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赔偿修复费用。
4、用户拖欠水电费,修建与动力管理科发催款通知书及停水停电警告书;对警告后30天仍未付款的用户,实施暂时停水停电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承担;用户要求恢复水电供应,先付清所欠水电费、滞纳金和相关的施工费用。
5、经营业户撤场时,须到修建与动力管理科办理水电停用审批手续,检查清理水电费交纳情况及用水用电设施设备清除恢复后,方可正式撤场,并退还押金。
第六条 水电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于2016年9月l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后勤保障处修建与动力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与学校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后勤保障处修建与动力管理科负责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