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我院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有效使用,做好我院大学生的门诊医疗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筹集
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院在校生按每生每年140元的标准筹集,由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30元划拨。
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
凡参加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发生的符合威海市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以下情形的,由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1、在学院医务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在学校医务室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诊费用。
3、因急症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参保大学生发生符合规定的上述各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由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80%,其中,超过300元的特殊检查费支付比例为50%。全年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三、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管理
我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由院医务室和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其中,医务室负责按规定审批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统筹基金账目。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学院承担。
四、学生普通门诊就医与结算
参保学生患病时,持居民身份证到学院医务室就诊。确因病情需要,由医务室医生批准转到院外治疗。如需做CT、磁共振等3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需单独向医务室申请。因急症直接在院外就诊的,需在3日内持急诊病历到医务室补办转诊手续。因病休学、见习实习、寒暑假期间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发生住院治疗的,需在住院3日内向学生管理部门及医务室报告。
在学校医务室发生的门诊费用,即时报销结算。在院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每年1、7月份的第一个周报销。
需报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应备齐居民身份证、学院医务室开具的转诊证明、门诊病历、收费单据等相关资料,由学生本人在单据上签字确认,校医、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然后由财务报销。
五、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使用监督
校纪检、监察、财务部门负责主动协调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我院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安全有效使用的监督。
严禁参保人员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严禁有关工作人员采取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严禁有关工作人员不认真确认参保人员身份造成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流失。发生上述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