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提高预防火灾能力,维护校园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高等院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山东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关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所指的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与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是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演练的器材。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1)校园地下消防供水管网、消防水泵及电控设备;
(2)校园地上、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池;
(3)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4)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及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3)防排烟通风系统;
(4)室内消火栓系统;
(5)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6)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灭火器材包括:
(1)各种手提式、推车式、悬挂式灭火器、灭火器箱等;
(2)消火栓箱、水带、枪头等;
(3)破拆类工具、救援类工具、逃生类工具等。
三、责任分工
1.安全管理处是全校消防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负责配备、维修灭火器材;负责设有自动消防系统建筑的消防维保工作;负责组织消防设施改造工程的资金申请、招标、验收工作;负责与本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工作;负责全校范围内的消防培训与演练工作。
2.后勤管理处负责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食堂、校园环境、职工公寓内等消防设施的运行管理、小型维修,负责上述建筑物内消防设施改造立项申报,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培训与演练的人员组织工作。在与各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维修责任。
3.基建处负责全校新建项目内的消防设施建设、验收以及室外消防设施的整体规划。
4.学校办公室、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团委、图书馆、国际交流中心等分别负责各单位所使用的学术报告厅、工程中心(含实验室)、购物中心(含其它经营场所)、文体馆、图书馆、国际交流中心等建筑物内消防设施与器材的管理工作,负责消防设施的运行管理、小型维修,负责上述建筑物内消防设施改造立项申报,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培训与演练的人员组织工作。在与各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维修责任。
5.财务处负责消防设施建设、整改与维护经费。
四、消防设施的管理
1.新建消防设施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移交使用。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应一式三份,档案馆、安全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基建处应协调建设单位对使用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操作技术培训和消防设施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
2.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施工时,施工方应保证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完整,若改变原建筑结构的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人员疏散通道。
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应当与该建筑消防设施的生产单位、具备相应安装资格的施工单位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专业从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定期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5.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相应阀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室外消火栓应定期检查,每具消火栓应编号建立档案,每半年开启一次防止锈蚀,栓体每两年进行刷漆维护。
6.建筑内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并向安全管理处报备一份,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名册及工作职责;
(2)建筑消防设施竣工图及技术资料;
(3)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报告、检测报告、竣工报告、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书、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及验收意见书等;
(4)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合同;
(5)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和检查维修保养台账;
(6)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制度。
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按照火灾事故处理预案熟练操作建筑内消防设施。
8.职工公寓内消防设施的维修、改造由物业公司自行负责。
五、灭火器材的管理
1.安全管理处应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合理配置灭火器材,实行档案化管理。
2.职工公寓、驻校内外来经营性企业单位的灭火器材的配置自行负责。
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及时对灭火器材进行更换维修,以确保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学校配置、维修的灭火器材应由安全管理处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手续移交。
4.灭火器材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各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对本单位的灭火器材进行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至少每周对所管理的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
5.灭火器材应配置在公共走道及醒目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灭火器材,不得随意改变灭火器材的位置。
6.单位内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发现丢失的应及时通知安全管理处补配,不能说明丢失原因或因管理不善丢失的,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赔偿。
7.因办公、科研、实验场所发生改变,搬迁时原配置的灭火器材不得带入新的场所,新场所所需灭火器材应另行申请配置。
8.单位(楼)内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时,单位应安排专人将配置的灭火器材统一集中,妥善保管,待工程完工后放回原位。
六、责任追究
1.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的;
(4)未经批准随意在消火栓上取用水的;
(5)随意关闭消防用水阀门的;
(6)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擅自脱岗或者不按规定操作的;
(7)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8)挪用、侵占灭火器材的;
(9)因管理不善导致灭火器材损坏、丢失的。
2.发生火灾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颁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追究相关责任人安全责任。
七、附则
1.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威海校区参照执行。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